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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桂林市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2008/10/7)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之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会员、会外朋友以及其他人员到市委会机关办事,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或应该在承诺的时限内或法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 对必须或应该办理的事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随到随办,一次性办结;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结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程序、时限,并在其补齐材料后,予以办结。

  第五条 对限时办结事项,经办责任人审核有关申办材料后,要填写《回执》交给申办人。

  第六条 对申办人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部室或经办责任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 市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经办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将报呈常委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评评定“不称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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