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7)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市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指市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严重的政治恶果,应追究其责任:
1、不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按照会章办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和较大损失;
3、因工作过失违反统战政策,给会组织和统战事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履行职责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致使市委会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5、其他失职错误。
二、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后果,须根据情节轻重, 由直接责任人或间接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
2、情节轻微的,在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呈常委会给予警告,并在年终考核时评定“不称职”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中共市委统战部和民进区委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